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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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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问题
  发布时间:2016/4/19 阅览次数:2012次

案情 

 

甲公司向乙公司催讨一笔10万元的货,该货款在两年前就已届清偿期,甲公司基于与乙公司的长期合作关系一直未催收过。现乙公司书答复称:“该笔债务已过时效期限,本公司本无义务偿还,但鉴于双方的长期合作关系,可偿还3万元。”甲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10万元。乙公司接到应诉通知后书面回函甲公司称:“既然你公司起诉,则不再偿还任何货款。”

 

【评析】

 

《民法通则》第135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一般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后才主张权利的,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本案中甲公司对乙公司的货款债权已经过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乙公司法定的清偿义务已经消灭,乙公司可以不偿还该货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9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中,甲公司向法院起诉,乙公司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如果乙公司没有书面承诺还款3万元,则法院应当判决驳回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但是,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对乙公司具有约束力。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2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在乙公司向甲公司以书面形式作出“愿意偿还3万元”的意思表示,则意味着乙公司已经放弃3万元的时效利益,这“3万元”不再受上述诉讼时效的限制,乙公司需要向甲公司偿还3万元,并且乙公司之后的书面回函称不再偿还任何货款对甲公司不发生效力

 

综上,乙公司应当偿还甲公司3万元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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